ICS 79.080
B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2880—2017
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Laminated flooring based on oriented strand board
2017-06-05发布 2017-09-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湖北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8)归口。
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5102—200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2 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3—2013 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259—200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09、GB/T 18102—20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laminated flooring based on oriented strand board
以定向刨花板为基材,正面胶压纤维板或其他材料后铺装浸渍装饰纸和浸渍耐磨纸,背面加平衡层,经热压、成型的地板。
4 分类
4.1按用途分为:
a)商用级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b)家用I级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c)家用Ⅱ级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4.2按表面形状分为:
a)浮雕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b)光面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5.1.1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
5.1.2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缺陷名称 正面 背面
优等品 合格品
干、湿花 不允许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 允许
表面划痕 不允许 不允许露出基材
表面压痕 不允许
透底 不允许
光泽不均 不允许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 允许
污斑 不允许 ≤10 mm2,允许1个/块 允许
鼓泡 不允许 ≤10 mm2,允许1个/块
鼓包 不允许 ≤10 mm2,允许1个/块
纸张撕裂 不允许 ≤100 mm,允许1处/块
局部缺纸 不允许 ≤20 mm2,允许1处/块
崩边 允许,但不影响装饰效果 允许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允许 允许
龟裂 不允许
分层 不允许
榫舌 不允许
边角缺损 不允许
5.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2.1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的幅面为(600 mm~2 430 mm)×(60 mm~600 mm);
b)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的厚度为8 mm~18 mm;
c)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的榫舌宽度≥3 mm;
d)若需方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5.2.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尺寸偏差要求
项目 要求
厚度偏差 公称厚度tn与平均厚度ta之差绝对值≤0.5 mm
厚度最大值tmax与最小值tmin之差≤0.5 mm
面层净长偏差 公称长度ln≤1 500 mm时,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绝对值≤1.0 mm
公称长度ln>1 500 mm时,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绝对值≤2.0 mm
面层净宽偏差 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a之差绝对值≤0.10 mm
宽度最大值wmax与最小值wmin之差≤0.20 mm
直角度 qmax≤0.20 mm
边缘直度 smax≤0.30 mm/m
翘曲度 宽度方向翘曲度fw≤0.20%;长度方向翘曲度fl≤1.00%
拼装离缝 平均值oa≤0.15 mm
最大值omax≤0.20 mm
拼装高度差 平均值ha≤0.10 mm
最大值hmax≤0.15 mm
注:浮雕浸渍纸层压定向刨花板地板不测定拼装高度差。
5.3理化性能指标
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要求
密度/(g/cm3) ≥0.55
含水率/% 4.0~14.0
吸水厚度膨胀率/% ≤18.0
静曲强度/MPa 平均值 ≥30.0
最小值 ≥24.0
内结合强度/MPa 平均值 ≥0.40
最小值 ≥0.32
表面胶合强度/MPa 平均值 ≥0.60
最小值 ≥0.48
表面耐划痕 4.0 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纹无破坏现象
表面耐冷热循环 无裂纹、无鼓泡
表面耐磨/r 商用级:≥9 000
家用I级:≥6 000
家用Ⅱ级:≥4 000
表3(续)
检验项目 要求
表面耐香烟灼烧/级 ≥4
表面耐干热/级 ≥4
表面耐污染/级 ≥4
表面耐龟裂/级 ≥4
尺寸稳定性/mm ≤0.90
抗冲击/mm ≤12.0
耐光色牢度/级 ≥4
甲醛释放量 符合GB 18580标准要求
6 检验方法
6.1外观质量检验
按照GB/T 15102—2006中6.1的规定检验。
6.2规格尺寸检验
6.2.1 长度(l)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1的规定检验。
6.2.2 宽度(w)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2的规定检验。
6.2.3 厚度(t)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3的规定检验。
6.2.4直角度(q)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4的规定检验。
6.2.5 边缘直度(s)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5的规定检验。
6.2.6 翘曲度(f)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6的规定检验。
6.2.7拼装离缝(o)和拼装高度差(h)
按照GB/T 18103—2013中6.2.2.7的规定检验。
6.3理化性能检验
6.3.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在样品中随机抽取3块地板作为试样。试件制取位置、数量、试件尺寸及偏差按图1和表4要求进行。因地板尺寸限制无法按图1和表4锯制试件,可增加样品数量并采取随机分布原则锯制试件。
图1 去除榫槽后的试件上制取部分理化性能试件示意图
表4 理化性能检验试件尺寸、试件尺寸偏差、试件数量及试件取样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
mm 试件尺寸偏差/
mm 试件编号/块 试件数量/块 试件分布 备注
密度 50×50 ±1 1,5 6 3块试样
含水率 50×50 ℃1 2 3 3块试样
吸水厚度膨胀率 150×50 宽度:±1
长度:±1 8,10 2 任意1块 沿长度和宽度 方向各取1块
静曲强度 (20t+50)×50 宽度:±1
长度≥(20t+50) 11,12 6 3块试样
内结合强度 50×50 ±1 3,6 6 3块试样
表面胶合强度 50×50 ±1 4,7 6 3块试样
表面耐划痕 100×100 ±2 16 3 3块试样
表面耐冷热循环 100×100 ±2 17 3 3块试样
表面耐磨 100×100 ±2 18 1 任意1块
表面耐香烟灼烧 100×100 ±5 19 1 任意1块
表面耐干热 230×230 ±5 13 1 任意1块
表面耐污染 不限定 — — 1 任意1块
表面耐龟裂 250×250 ±2 14 1 任意1块
尺寸稳定性 180×20 ±1 9 6 3块试样 沿长度和宽度 方向各取1块
抗冲击 300×180 ±5 15 3 3块试样
耐光色牢度 随设备而定 — — 3 3块试样
表4(续)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
mm 试件尺寸偏差/
mm 试件编号/块 试件数量/块 试件分布 备注
甲醛释放量 按照GB 18580标准要求制作
注1: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毛刺。
注2:在制作沿宽度方向的吸水厚度膨胀率时,如产品宽度<150 mm时,则试件长度为产品宽度。
注3:表面耐磨试件不够宽度时,应用同一块地板在去掉榫舌和榫槽后进行拼接;表面耐磨试件中心孔直径为6 mm,其正方形试件的4个角应倒角或圆角,使对角线长为130 mm。
注4:在制作表面耐干热、表面耐龟裂、抗冲击试件时,如产品宽度小于要求值时,按实际宽度制取。抗冲击试件长度根据设备而定。
注5:在制作尺寸稳定性试件时,如产品宽度≥180 mm时,分别在3块试样中沿长度和宽度各取1块,否则仅取长度方向试件。
6.3.2 密度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2的规定检验。
6.3.3含水率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3的规定检验。
6.3.4 吸水厚度膨胀率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5的规定检验。
6.3.5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7的规定检验。
6.3.6 内结合强度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11的规定检验。
6.3.7表面胶合强度检验
6.3.7.1 厚度<15 mm的试件,试件背面用热熔胶粘结边长为50 mm的正方形卡具上。
6.3.7.2 按照GB/T 17657—2013中4.15的规定检验。
6.3.8 表面耐划痕性能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39的规定检验,检验时设定载荷值为4.0 N。
6.3.9 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37的规定检验。
6.3.10尺寸稳定性检验
按照GB/T 18102—2007中6.3.10的规定检验。
6.3.11 表面耐磨性能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43的规定检验。
6.3.12 表面耐香烟灼烧性能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45的规定检验。
6.3.13 表面耐干热性能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46的规定检验。
6.3.14 表面耐污染性能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的4.40的规定检验。
6.3.15表面耐龟裂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36的规定检验。
6.3.16抗冲击性能检验
6.3.16.1 按照GB/T 17657—2013中4.51的规定检验。
6.3.16.2钢球距试件表面的高度为1.75 m。
6.3.17 耐光色牢度检验
按照GB/T 17657—2013中4.30的规定检验。
6.3.18 甲醛释放量检验
按照GB 18580的规定检验。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质量;
b)规格尺寸;
c)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耐磨和甲醛释放量。
7.1.2型式检验
7.1.2.1 型式检验包括第5章表1、表2、表3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
7.1.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2次;
d)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规则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
7.3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7.3.1 抽样原则
7.3.1.1 应在未拆封和使用前的地板产品中抽取样品。
7.3.1.2样品及试样应在成品仓库存放24 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7.3.1.3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
7.3.2外观质量抽样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为AQL=4.0,见表5。按表1规定对样本n1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A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