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M、N 类汽车的座椅以及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产品(不包括后向座椅及其在这些座 椅上安装的头枕和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系统)。其他车辆用座椅及头枕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 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的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 ,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应为不同申请单元, 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 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 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 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
b.若三者不一致时, 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 等)(适用时) ;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 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
(3)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 格式填写, 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 应当向 CQC 说明 情况, 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 CQC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 抽样应在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 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1) 一般情况下,每单元送同一型号座椅总成产品 3 套。电动座椅还需带插接件。
(2) 如果为单独的座椅头枕申请,需提供座椅头枕 3 套, 配套的座椅靠背一套。
(3) 对于座椅护面、填充物等有机材料部件, 应保证能从抽样/送样的产品上,对于同一设计 燃烧速度的材料,取下至少 5 块符合 GB8410 规定的样片。
(4) 座椅相关设计信息(靠背设计角,调整方法, 座椅质心, H 点或 R 点坐标,电动座椅的接 线图等)。
(5) 必要时,需提供座椅总成的夹具一套。
送样时,座椅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或 CCC 自我声明的制造商/授权代表)原则上应提供与座椅 相连的车辆车体(包括连接、固定等机械、电气附加装置); 若企业不能提供车辆车体,可采用等 效试验方法(GB 15083-2019 第 5.9 条) ,但制造商应提供该方法等效性的证明文件,实验室需对 该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 同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按照 ISO/IEC 17025 的规定注 明。
ECE R80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seats of large passenger vehicles and of these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strength of the seats and their anchorages
ECE R118 Uniform technical prescriptions concerning the burning behaviour and/or
the capability to repel fuel or lubricant of materials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motor vehicles
FMVSS 222 School Bus Passenger Seating and Crash Protection
FMVSS 302 Flammability of Interior Materials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原则上,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 3 规定的适用 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生 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试验的实施
4.4.1 型式试验应在 CQC 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 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4.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 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 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QC,由 CQC 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 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QC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资 料和/或样品, 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 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需根 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 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 监督检查。
5.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5.2.1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QC 进行审查。 CQC 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 CQC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 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
5.2.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 具体人日数见表 1。
表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人日数
产品单元数 审查人日数
1 个单元 1
2-5 个单元 1.5
5 个单元以上 2
5.3 工厂现场检查
5.3.1 一般要求
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5.3.2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5.3.5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具体人日数见表 2。为保证认证质量,允许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总人日数在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 检查两个阶段组合分配, 但总人日数不超过表 2 的要求。
表 2 工厂现场检查人日数
企业规模
产品单元数 20 人以下 20-50 人 51-100 人 100 人以上
1 个单元 2-3 3-4 4-5 6
2-5 个单元 3-4 4-5 5-6 6
CQC16-491261-2022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5 个单元以上 4-5 5-6 6 6
备 注 1)同时生产多类 CQC 认证产品的工厂(不同认证规则) ,主类产品之外每增加一 类产品增加 2 人日。
2)已获 CQC 证书的工厂扩大产品类别:
a. 按表 2 计算,至少 2 人日;
b.汽车座椅生产厂增加 M1 类汽车前排座椅、座椅头枕生产厂增加汽车座椅按扩类 处理;
c. 对于生产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的企业, 若同时申请汽车内饰件(仅限座椅面料) 的产品认证,不增加计费人日数。
3)同一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的多家工厂, 第二家工厂起最多 4 人日。
5.3.6 工厂远程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QC 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开 展获证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 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 3。
表 3 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