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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火工药剂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雷汞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 277-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8-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 · 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9-84)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GB 14470.2-93)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鉴于雷汞已停止生产,侧除了对雷汞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 增加了对K·D复盐起爆药和三硝基间苯二酚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 取消了标准分级,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分时段规定标准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4277-84,GB 4278-84,GB 4279-84和GB 14470.2-93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二硝基重氮酚、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沉淀起爆药、K·D复盐起爆药、硫佩酸铅、亚铁佩化铅、叠氮化钠、三硝基间苯二酚等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火工药剂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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